执行程序中虚假诉讼的应对
作者:金叶锋 发布时间:2013-12-11 浏览次数:1001
一、虚假诉讼的概念
虚假诉讼主要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诉讼,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等,从而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人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当前的执行程序中,通过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已经损害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司法权威的维护,必须有效加以控制。
二、执行程序中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
概括而言,依据不同的标准虚假诉讼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从行为主体看,分为单方的虚假诉讼和合谋的虚假诉讼;从损害对象看,分为损害相对方的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的虚假诉讼和损害公益的虚假诉讼;从诉讼客体看,分为财产型虚假诉讼和非财产型虚假诉讼;从目的实现与否,可分为得逞的虚假诉讼和未得逞的虚假诉讼。
执行过程中的虚假诉讼主要是通过虚构债务实现规避执行, 有人形象将其比喻为化学课上“稀释”,所以这类虚假诉讼又称“稀释债权”。一是监守自盗,损害单位利益。如国有、集体企业,尤其是正在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破产管理人为牟取私利,与对方当事人串通,放弃抗辩,损害本单位的利益,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二是当事人串通亲属,虚构债务。如执行中往往立案一个标的为50万元的案件,通过法定程序查封了被执行人唯一的一处房产,如果通过拍卖、变卖后刚好可以清偿债务,但之后三四个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快速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对上述房产的拍卖款参与分配。
此外,在执行过程设置障碍也是虚假诉讼的重要手段。表现为企业主虚构管理人员工资,由管理人员起诉要求在企业财产中优先支付工资、编造抵押等担保物权、或者在执行机器设备时,卖方和被执行人串通,编造租赁合同,将债权变成物权,让申请执行人无法通过执行该设备受偿。这类虚假诉讼不仅降低了债权人受偿比例,甚至使申请执行人完成丧失受偿可能。
三、执行程序中虚假诉讼的应对措施
防范、制裁虚假诉讼,是维护案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要充分认清虚假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充分认清防范、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要性。
一是执行法官应增强责任心和敏锐度。绝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都是承办法官根据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线索,向当事人、案外人全面了解案件来龙去脉才得以发现的。执行作为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法官更要有一颗慧心慧眼,切实转变虚假诉讼行为与己无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错误的思想认识,增强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自觉性、责任感,自觉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才能准确识别虚假诉讼。
二是重视当事人提供虚假诉讼线索。虚假诉讼的受害人通常是案外人,对虚假诉讼的启动、审理和最终的裁判结果未必知情,但执行裁判文书将直接导致受害人利益受损,如受害人的财产权属被变更、应获清偿的债权份额减少等,故受害人在虚假诉讼裁判文书的执行环节更容易获知虚假诉讼并进而提出申诉或执行异议。因此,执行程序是防范虚假诉讼的一个重要关口,这就要求承办人对待这类执行异议应严格审查把关,最大程度地保障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制度防范。对属于虚假诉讼高发类型的案件,如被告资不抵债其财产已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的;被告在一个时间段突然被很多人起诉的;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催讨债权的;原被告为近亲属的均应重点加以防范。只有不断的完善现有的制度,才能从制度上堵住虚假诉讼的源头,尤其是对有些特定类型的虚假诉讼案件能产生遏制作用,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
四是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可见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虚假诉讼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为依法制裁执行过程中的虚假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此执行法官要依法适用法律规定,加大惩罚力度,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是自觉接受执行检察监督。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虚假诉讼作为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新形式,已经受到普遍关注,针对虚假诉讼的监督需要借助检察机关有效监督,广泛遏制,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净化司法环境,使人民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检察机关发现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诉讼保全裁定、执行裁定、破产程序中的裁定、支付令等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予以回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