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打电话即挂断 谎称中奖行诈骗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12-10 浏览次数:261
被告人万新于2011年11月间,伙同郭一某、郭二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分别结伙,采取拨打任意手机号码后即挂断,若被害人回电,即编造该手机号码中奖,领取奖金需缴纳转账费、公证费、个人所得税等费用的谎言,让被害人向指定的账户上汇款的手段实施诈骗,骗得仲某人民币合计281790元。其中,被告人万新伙同他人(身份不明),于2011年11月2日至5日,以深圳某珠宝公司的名义,采用上述手段,先后10次让仲某从H县向指定账户汇款,骗得人民币合计131050元。同月4日至8日,被告人万新又伙同郭一某、郭二某,采用上述手段继续诈骗,先后4次让仲某从H县向指定账户汇款,骗得人民币合计150740元。
2011年11月8日,被害人仲某向公安机关报案,H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被告人万新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2年1月13日决定对被告人万新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7月27日,被告人万新被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万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事实。
案发后,郭一某、郭二某等人共退出赃款人民币150740元,被告人万新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31050元,上述款项均已发还给被害人仲某。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被告人万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万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已全部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