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聊天耍骗术 以身试法获刑罚
作者:李军荣 发布时间:2013-12-10 浏览次数:268
QQ聊天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实施情感交流互动的网络平台,相互传递信息、建立长期伙伴关系等已成为QQ空间发展的主导方向。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的日臻完善以及其所兼容的娱乐性、随机性、虚拟性、隐蔽性特点,使QQ空间变成了一些人非法行骗的媒介,受害者一旦上当受骗,往往形同“无头尸案”,无从查起,最后是哑巴吃黄蔹,有苦说不出来。行骗者队伍中,不乏技艺精湛的老道高手,更有新秀跃跃欲试“闪亮登场”。
大学毕业在家待业的王晴,相貌平平,目睹同龄人家庭条件优越、衣着打扮入时,心里产生了一种自卑感。于是暗下决心,想要改变这种不甘落后的现状,唯有靠本事才行,正好她在大学学的是计算机专业,玩起电脑网络对她来说简直是出神入化、小菜一碟、不在话下,要把优势资源充分发挥出来,一个邪恶念头从此播下罪恶的种子。
2012年的某一天,被告人王晴在得知通过网络聊天可骗得钱财后,于是在互联网上申请了11404XXXX的QQ号,取名为“NANMENGLIANG”,因其长相一般,被告人王晴在该QQ空间内上传了其他女性的照片用以冒充自己。同年12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晴谎称自己即为该QQ空间内照片上的女子南梦靓,并虚构南梦靓为富家女的事实,通过该QQ与被害人刘小林在互联网上聊天、交往。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晴以在国外购物缺钱为由,从被害人刘小林处骗得人民币13000元。次日,被告人王晴又以在国外购物缺钱为由,再次从被害人刘小林处骗得人民币11000元。后来被告人王晴将所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日前,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晴主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司法矫正机构所出具的审前调查情况,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王晴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