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管承兑汇票贴现变现 财务科长受贿36.9万元
作者:高法宣 发布时间:2013-12-10 浏览次数:286
章某原系泰州市某高新技术产业园财政局财务科科长,主要负责园区融资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变现以及财政资金存储过程中,在工作过程中,章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业务方便,收受他人钱财368890元。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被告人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经查,2011年3、4月份至2013年6月间,被告人章某利用担任泰州市高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财政局财务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园区融资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变现以及财政资金存储过程中,先后收受翟某、李某、何某、朱某、卞某、曹某、顾某、万某等人所送钱财,合计人民币368890元,并为其在承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园区财政资金存储和发放融资服务费等方面给予关照。
被告人章某在高港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询问时,主动交待了上述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章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当庭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赃款,且庭前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