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二手房玩跳单 理应赔偿中介损失
作者:朱焕东 魏清见 发布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287
为省介绍费玩跳单,中介公司怒上法庭讨公道。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蔡某支付原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介费4050元,并赔偿违约金800元。
2011年6月7日,蔡某因购房,前往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要求购房信息等房屋中介服务。当场,双方订立看房确认书。协议约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为蔡某提供房屋信息中介服务,带蔡某视察并如实介绍物业,促使蔡某与房主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蔡某成功购买原告介绍的房屋,应向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成交价的0.6%中介费。协议还约定,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一年内,蔡某保证不会通过第三方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介绍的卖主进行房屋交易,或直接与房主私下交易,或由蔡某的亲属与卖主进行交易,如违反,蔡某须向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支付成交价1.2%的咨询及代理费,并支付该代理费25%的违约金。协议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即开始为蔡某联系看房事宜,因房主或已将房屋出售,或人不在家而未果。2011年7月1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先后为蔡某联系看房三套,其中一套系张某的房屋,当场并没有达成一致购买意见。七天后,蔡某与张某以68万元私下达成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办理过户时的开票价格为400000元。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认为蔡某不守诚信,违反双方的看房约定,将蔡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中介费81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25元。在庭审上,被告蔡某认为原告曾介绍过看房是事实,但未起到作用,故不应向原告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就房屋中介达成的看房确认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相关的房屋买卖信息并组织被告看房后,被告以房东出价过高为由未与房东签订买卖合同,数日后违反合同约定,私下与房东达成买卖协议,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看房合同已对被告违约有约定,再要求支付成交价1.2%的咨询及代理费,已明显高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所支付的咨询及代理费一倍,且具有惩罚性,再约定支付该代理费25%的违约金属重复约定。故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并依职权酌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