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小狗医疗费超过自身价值 车主狗主上法庭
作者:张瑶瑶 发布时间:2015-05-14 浏览次数:481
一只小金毛狗被汽车装成骨折,花费医疗费九千余元,车主和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且医疗花费已经超过了狗的价值,狗的主人杨某遂诉至泗阳法院。
今年春天的一天,杨某下班回家,走到小区路对面,正准备从路西边穿过马路回家,谁知杨某养的金毛狗在路东边看见主人回家,一时高兴,冲着主人“汪汪”嚷叫,摇摇尾巴,穿越马路,向主人奔去。不巧撞上了施某正常行驶的车辆左侧,“嗷”的一声缩回去了。
事后,施某和杨某带着小金毛到宠物医院检查,结果显示狗右腿肱骨骨折,左前肢下侧多处挫伤,内有血肿。随后医生对狗行“内固定”手术,花费各项医疗费用九千余元。
事故发生后,杨某与施某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随诉至泗阳法院。
施某辩称,自己是正常行驶,狗穿过马路撞上车辆,自己没有责任。施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抗辩,本次事故是一起普通的侵权纠纷,不是交通事故,不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且主人没有将狗拴上狗链,未尽到看护义务,自己本身存在过错;另外,狗产生的医疗费应当认定为财产损失,其损失不应超出狗的自身价值,如果超出,属于扩大损失,不应支持。
究竟狗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该如何承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未对此时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但出具事故认定书,本起事故应当是一起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狗的损伤显然不是人身损失,因此为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只能认定为杨某的财产损失。
鉴于交警部分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仅能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分析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因为本案无法还原事故现场,且双方陈述有出入,法官针对当事人的诉求展开背对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杨某4000元损失,于5月8日前汇入杨某帐户,施某当庭赔偿100元,杨某也欣然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