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月,裴某欲买房,但办理按揭贷款存在困难,被告许某慷慨出面帮忙,裴某便以许某名义支付首付款12万元及办理按揭贷款19万元,购得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后将该房屋租赁给朱某、周某使用。

 

2011116日,裴某欲卖房,但房产证上登记的房主为许某,许某再次慷慨出面解难,许某向裴某出具保证书,确认裴某对该房屋享有实际所有权,并承诺配合裴某办理出售该房屋给其他人的相关手续。眼见房价一天天见涨,裴某迟迟未下决心将房屋抛出手。此时的许某也不再像往昔那样傻慷慨,开始偷偷带人去看房子,打起自己的如意算盘。

 

20121213日,许某又带人到来看房,并与裴某及承租人朱某、周某发生争执,后经110公安民警处理。1217日,许某以38万元将该房屋售与被告段某,双方于201319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三天后,手握房产证的段某理直气壮地张贴通知,告知承租人朱某、周某其系该房屋所有权人。保房无望的裴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许某、段某连带返还购房首付款并赔偿房产增值部分差价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违反保证书中关于涉案房产所有权的约定,无权处分实际房主为裴某的房产,构成违约,应承担责任。段某基于对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信赖,以相对合理的价格购买涉案房产,并支付全部购房款,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善意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不应承担责任。另经房地产咨询公司评估,诉争房屋现价40万元,增值9万元。法院最终判决许某向裴某返还购房首付款12万元并赔偿增值款损失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