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审结泰州地区首例撤销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案,原告朱某要求撤销《出生医学证明》,被依法驳回后提出上诉,泰州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201133日,李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同年1028日李某与朱某登记结婚,2012321日领取生育证。20121014日李某在卫生院生一子李某某。卫生院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李某不提供新生儿李某某的父亲信息,向卫生院提交李某某视为私生子的书面申请及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卫生院经审查于20121018日为李某某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栏目内填写了李某的个人信息,父亲栏目内为空白。朱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卫生院为李某某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另查明,201321日,朱某提起民事诉讼,同年42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认李某某系李某与朱某之婚生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泰州市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出生医学证明》由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根据上述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案中的卫生院已被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取得服务许可,故该卫生院具有签发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职权。

 

第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6号)中《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明确规定,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李某某之母李某在卫生院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不提供李某某父亲的信息,向卫生院提供法院的调解书,并提交李某某视为私生子的书面申请,卫生院依据上述规定,经审查为李某某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栏目内填写了李某的个人信息,父亲栏目内为空白。该签发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未采纳原告朱某观点,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泰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后语:案件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告终,但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双方肯定还会在孩子的抚养权方面继续纠结。与其在这个方面花心思,还不如坐下来好好考虑一下孩子将来的生活、教育问题,毕竟单亲家庭总会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把精力用在这方面才是对孩子真正的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