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2.5万学费后发财美梦破灭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2-10 浏览次数:237
交纳巨额学费学习如何创业,是否就意味着一定能发家致富?近日,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来自浙江宁波的林女士交纳了2.5万元学费,最终却发财美梦破灭。
林女士说,3年前,在几次“企业家俱乐部”的活动中,她认识了我市一商务咨询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双方结下了交情。张某说,有一个新的盈利模式能帮助大家一起创业赚钱,但想了解这个盈利模式、取得成功,就要进入根据这个新模式构筑起来的“系统”学习,并勾勒了一幅创业成功后的美好愿景。
林女士心动了,交了2.5万的学费,与该公司签订了系统咨询学习业务合同,约定的学习主题为“21世纪如何进行个人创业”,学习期为2011年7月—2013年6月,授课每周一次。
进入系统后,林女士上了两堂课,内容为21世纪的时代特征和人生十字路口的择业困境。在她看来,上课内容空洞无物,而且颠来倒去。所谓的老师就是上完课后的学员。此外,该公司曾经许诺帮助林女士认识一些企业高管等社会精英人士,为其扩大人脉。可当林女士参加该公司介绍的一些俱乐部活动后,却发现参加者同样是一些有志于创业但尚未成功的人士,且活动内容基本是闲谈,毫无建设性。
2012年4月,林女士彻底失望,拒绝上课并提出退款,在百般交涉不成后,今年8月,林女士以受到欺诈为由。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该商务咨询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从合同来看,学习主要是围绕如何进行个人创业、提高个人关于听说读写跑学思编等八项素质能力。该公司认为,从合同来看,林女士对咨询合同学习主题、内容是明知的,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见,2012年4月以后未能正常学习是林女士不愿积极主动参加学习,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欺诈是一方故意陈述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合同内容、上课内容、网页介绍等来看,不能证明该商务咨询公司对林女士故意陈述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对林女士的美好前景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林女士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