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粟琴 发布时间:2013-12-10 浏览次数:974
一、小额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一)小额诉讼的标准问题
根据新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对小额诉讼的规定,小额诉讼有两个标准,一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此标准比较抽象且难以把握,且导致小额诉讼的启动较难,适用率并不高。审判实践中,会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没有具体标的额的简易民事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制度;二是当事人数项并立的诉请中含有给付请求是否适用;三是标的额是以当事人诉请数额为准还是以法院最终认定数额为准;四是标的额是否累计计算等,对于这些问题,新民诉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小额诉讼的实施细则、意见或是会议纪要等均未作规定。
(二)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机构与管理问题。
首先,小额诉讼案件分流节点问题。有人提出在立案时,也有人提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其次,小额速裁庭的设立问题。审判实践中,多采取将小额速裁纳入立案庭的方式进行管理考核。然而,将小额诉讼案件放在立案庭,有立审不分的嫌疑。再次,小额诉讼是否应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对法官的业务要求相对较高,是否应当选择部分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法官作为小额诉讼的专门承办法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三)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滥用问题。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的直接结果就是当事人不能上诉,这直接影响了法官审理案件的一审服判息诉率,而目前法院对法官的考核制度中,一审服判息诉率是很重要的一个考核指标。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度的设立,可能造成某些法官为了提高自己案件的一审服判息诉率,而对某些本不符合适用该程序的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形成滥用,造成对当事人上诉权的损害。
二、完善小额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 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的标准
一是没有具体标的额的简易民事案件。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具体标的额的诉讼请求,但是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基本审核确定该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此时,我们可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来确实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是当事人数项并列的诉请中含有给付请求的案件。实践中,当事人提出数项并列的诉请中含有给付请求,如符合小额诉讼标准也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三是标的额应当以法院最终认定数额为准。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故意抬高标的额规避小额诉讼以及扩大小额诉讼的情形,因此,宜采取以法院最终认定数额为准。四是标的额有限制地累计计算,对于赡养费、抚养费等案件,实践中一般采取分月给付,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但是对于分期付款类合同纠纷应该累计计算标的额,如果累计计算后的数额超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规定应及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审判机关设立专门的小额速裁机构,实行专人负责。
设立专门的小额速裁机构,一是有利于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小额诉讼在不符合小额程序审理的时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转为普通程序,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在立案时对小额诉讼分流,有利于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小额诉讼是新民诉法确定的一项新制度,是我国借鉴国外的实践引进来,是舶来品,在我国现实国情下要广泛长远的运行下去,需要经过对一定时期内的小额诉讼案件进行认真的调研分析,在此基础上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再者,小额诉讼审判庭成立前,应从本院系统内对全体法官进行考核考评,选派业务知识扎实的法官专门负责办理小额诉讼案件。对这一类法官的绩效考评予以重新调整。
(三)坚决杜绝滥诉、虚假诉讼。
杜绝滥诉讼,一是限制小额诉讼的使用次数,即限制当事人一年内不能提起超过两次的小额诉讼;二是加强对小额诉讼案件的调研。通过定期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调研分析,适时调整小额诉讼案件的使用范围、标准等。防范虚假诉讼,一是完善立法。通过完善刑事立法,建立虚假诉讼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对虚假诉讼予以规制。二是建立虚假诉讼案件识破机制和程序。对“高危”案件启动立案特别审查程序,建立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中止审理和及时报告制度等方式杜绝小额诉讼中的虚假诉讼。
(四)完善相关制度,以应对小额诉讼当事人提出异议、信访以及再审的处理。
首先,有限制使用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机制,提高小额诉讼强制使用比例。应当有限制的使用小额诉讼程序选择机制,对一部分案件强制实行小额速裁,提高小额诉讼强制使用比例。其次,在坚持一审终审的前提下,考虑有可能出现一些错误或者失误,因此,应当提供适当的救济途径处理小额诉讼异议,如引入复议制度。再次,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减少对信访再审的压力。一是认真评估使用“小额诉讼”的案件,确保相关手续的规范到位,对于可能产生问题的应及时按照新民诉法第163条的规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法官业务素质。三是在法院系统内推广使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配备针孔摄像机等,在工作期间全天候打开,既可以规范法官工作程序,也可以保留证据,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冲突提供第一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