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日一早,句容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接到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电话,被告知,半个月前由该庭调结的该公司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调解协议约定的第一期返还欠款20万元,已于69日如期支付到账,加上达成调解协议时当场支付的60万元,自该公司516日起诉以来,154万元货款已收回一半。而该案的被告方,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因为法院的妥善处理,并没有因为涉案而错失参加一场重要招标会的机会。

 

2012516日,句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将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向其索要因提供混凝土所欠的货款共计154万余元。案件受理后,句容法院根据原告方申请,依法对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财产保全,并随即开始对案件进行调处。在此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浙江某建设公司即将参加一个重要项目的招标,银行账户冻结将直接导致该公司无法缴纳投标保证金,而丧失此次招投标机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面对这一特殊情况,承办法官迅速作出反应,决定加快案件办理速度,兵分两路:一方面,立即组织双当事人面对面进行协商,另一方面,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协调另一名法官赶赴浙江,待双方一达成调解协议,立刻对被告公司账户解除冻结。经过法官紧锣密鼓地协调和分工协作,528日,双方企业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当场给付欠款60万元,剩余欠款于730日前分三次付清。就在句容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同时,远在浙江的另一名法官也顺利对被告公司的账户办理了解除冻结手续。

 

案件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又通过电话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跟踪督促调解协议履行。也正因为如此,该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货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早,便将此情况告知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