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件探视权纠纷案
作者:王鹏 发布时间:2012-06-14 浏览次数:280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在本案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子随张某生活,王某按月给付抚养费若干元,并约定王某对儿子有探视权,每月最后一个双休日可将儿子带回家居住,张某负责将儿子送到申请人家里。
后因张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儿子的探视权。王某向本院称,张某近几个月都没有将儿子送到他家去居住,侵犯了他的探视权,要求本院责令张某履行义务。张某解释称,调解书生效后其一直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是每次儿子到王某家居住后就会发烧呕吐,而且王某的父母不会照顾小孩,她担心儿子的身体受影响就没有再将儿子送过去。执行人员向王某说明事实情况,劝说其为了小孩身体健康应暂时让小孩在张某处生活,等小孩长大一点身体素质好点时再按原调解书履行。同时向张某说明家庭健全对小孩健康成长的重要性,让小孩定期去父亲处生活感受父爱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最终,双方同意小孩暂时在张某处生活等小孩再长大点后按原调解书履行探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