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财富本无过 飞车抢夺法不容
作者:花艳 发布时间:2013-12-09 浏览次数:237
财富是我们个人立世存身的根本,为了生存与发展,我们谁也离不开它。不过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应该是每个求财人的正确理念。选择了正道,它可以带给你美好的生活;选择了邪道,它会将你带入深渊。
近日,泰州海陵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小军、小金、小伟、小周抢夺一案。
被告人小军、小金、小伟、小周四人的经历颇为相似:出生于河南省某贫困乡镇,小学毕业后就随同老乡外出务工,对财富都有着强烈的渴求,不满足于现状。2012年10月份,四人因一次偶然的机会相遇,在对自己的经济窘境感慨一番后,小军提及某老乡这两年因到江苏“抢金链”发了大财,于是其余三人纷纷表示这是一个“发家致富”的好路子,四人随即商量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把作案地点确定在江苏这个他们一致认可的经济发达地区,作案目标锁定为“霸王金链”。
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小军、小金、小伟、小周按事先约定到江苏实施抢夺,由被告人小军、小金、小伟分别出资人民币1000元、2000元、1500元,被告人小金提供摩托车,被告人小伟提供其租用的面包车,被告人小周负责驾驶面包车,准备实施抢夺。2012年11月8日晚,被告人小周驾驶五菱面包车,载被告人小军、小金、小伟及豪江摩托车一辆至江苏南通。次日,四名被告人先后窜至南通市、如皋市、泰州市,利用正在行驶中的摩托车抢夺黄金项链6次,合计重186.17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056元。后被告人小军、小金分别将抢得的大部分赃物予以销售,共得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小军、小金各分得人民币6500元,被告人小伟分得人民币6300元,被告人小周分得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小军、小金、小伟、小周于2012年11月21日在河南老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小军、小金、小伟、小周分别委托其家人代为退出人民币10000元、10000元、9949元、15000元。
海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军、小金、小伟、小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处罚。综合考虑各名被告人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小军、小金、小伟、小周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开宣判时,四名被告人面对不远千里前来旁听的家人愧疚不已,都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并请法官转告其家人,他们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减刑回家。
本案的发生,也使得我们对“金钱是好奴仆,坏主人”这句经典台词有了更深的感悟。它时刻提醒我们每个人:不能受金钱的摆布,成为金钱的奴隶,做贪欲的傀儡,否则,只会深陷泥潭,难以自拔。金钱虽好,可是取之有道。(文中小军、小伟、小金、小周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