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的王某怎么也没想到,偷偷从质押权人处开回自己质押的汽车会面临刑事处罚。日前,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经查,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王某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苏MACxxx奔驰轿车作为质押物交给李某某,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王某未予归还。2013年5月16日晚,被告人王某趁无人之机,用备用钥匙将被害人李某某儿子李某停放在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新喜酒楼门前的该轿车开走,后用该车典当人民币2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经鉴定,该轿车价值人民币18.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亲属已代其退出赃物。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向法院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1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退出赃物、预缴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也许有人认为只有偷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才构成盗窃罪,也有人认为王某是取自己车,其行为顶多构成民事违约,为何会构成刑事犯罪呢?实际上,《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可以理解为公私所有的财物,也可以理解为公私占有的财物。本案中,王某是自愿将汽车质押并交付给李某某的。而李某某享有该汽车的质权后,就依法享有该车的占有权。被告人王某偷偷将汽车开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利,就依法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