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万买了自发热的暖芯地板,不到1年就完全丧失了使用价值。销售商同意更换新的地板,却迟迟不兑现承诺。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销售商全额返还2.5万元。

 

20107月,市民李先生看中了一款暖芯地板,厂商宣称这是采暖方式的全面技术革新,还会产生对人体有益的远红外波,总之,是领先、节能、高效的代名词,于是,他付了300元定金,与销售商——我市一商贸公司签订了产品购货合同,2011年,销售商派人上门安装,李先生付清了货款。201112月,地板变形、不发热,已完全丧失使用价值。鉴于产品保修期为两年,如今未满1年,李先生找销售商解决。销售商派人上门察看后,爽快承认地板确有质量问题,并写下保证书,承诺最迟于20121130日前更换地板。可后来,销售商又试图将责任推卸给厂方,万般无奈之下,今年1月,李先生向常州市天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商贸公司签订的《产品购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地板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商贸公司未能及时修复、更换,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作出判决:销售商返还2.5万元。

 

今年8月,商贸公司提起上诉,近日,常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