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火灾,厂房和内部设备严重受损。保险公司向厂房主人水泥公司支付赔偿金共计198余万元。此后,保险公司又将厂房的承租人等告上法庭,追偿支付给水泥公司的198余万元赔偿金。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012月,昆山某水泥厂为其厂房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标的为560万元,保期为一年。2011318日晚上九点左右,该厂发生大火,造成厂内部分建筑和内部设备等严重受损。火灾发生后,水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赔偿了其198余万元损失。

 

去年2月,保险公司将厂内AB两家儿童用品厂,及相关合伙人告上法庭追偿198余万元。理由是:A儿童用品厂是保险标的的承租人,AB儿童用品厂在组织机构、财产、经营范围方面构成混同,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儿童用品厂赔偿损失,其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昆山法院审理发现,一开始先由A儿童用品厂承租水泥厂的厂房, B儿童用品厂成立后,就由B厂实际承租水泥厂厂房。B厂又将部分厂房租给了某沙发厂。而本次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是从厂房东侧沙发厂临时搭建的彩钢建筑内南侧区域首先起火的。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由于AB两家儿童用品厂是各自分别注册的经济实体,注册地不同,两家单位成立时间也有先后,因此AB儿童用品厂没有构成混同;其次,沙发厂使用租赁物不当,对租赁物造成损失,其承租人即B儿童用品厂应当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同一厂房内存在多家单位的保险追偿案中,承担责任的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实际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