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户线安装有隐患 房主诉请排除妨害
作者:叶飞、时良敏 发布时间:2013-12-09 浏览次数:248
泰州市高港区的戚某在水岸帝景小区购买了两间门面房,在戚某给房子装修的过程中,偶然发现其左右邻居家的所有380V进户电线全部从原告房屋地面下进出。戚某认为开发商的施工违反了进户线的安装要求,同时也违反了图纸的设计施工要求,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事后戚某多次找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要求拆除,但一直都未能解决。于是,戚某遂将开发商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拆除从戚某家进出的其他家庭使用的进户电线。
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现有的电线集中埋设的事实状况对原告戚某房屋的使用以及安全形成可能的妨害或威胁,应予排除,故依法判决被告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埋设在原告戚军两间房屋地下的、由其他户使用的电线拆除并另行敷设。
经查,2012年原告戚某自被告房地产公司处购得坐落在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760、766号门面房两间,并于2012年8月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告在对上述两间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发现有几户人家的进户电线集中从其房屋中进出,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房屋电线埋设的设计要求,并存在安全隐患,遂于2013年5月6日诉至法院。
诉讼中,法院依职权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确有几户人家的进户电线均集中在一起埋设在原告所有的两间房屋内,并自原告所有的房屋内进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故不一定需要妨害人有某种行为,只需存在权利人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可能遭受妨害或危险的事实状态即可,则本案的争议焦点在被告向原告交付的房屋,其地下的电线集中埋设的事实状况是否会对原告房屋的使用以及安全形成可能的妨害或威胁。法院认为,首先从设计施工要求上看,原告所提供的储藏层电气照明平面图(竣工图)中,各户人家的进户电线是分开铺设从各户人家各自进出的,现有的电线集中埋设显然违反了当初的设计和施工要求,在其他户的供电或照明发生问题后,对原告房屋的使用将会产生妨害的可能。虽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图纸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供的图纸予以采信。其次,根据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埋地敷设的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之间,在平行敷设条件下,最小净距(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层的外缘算起)为0.1m,在交叉敷设条件下,最小净距为0.5m,电缆穿导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净距为0.25m,这种规范要求完全是基于安全的考虑,现有的电线集中埋设显然不符合规范要求,也是不安全的,从而形成房屋的安全隐患。综上,法院认为,现有的电线集中埋设的事实状况对原告房屋的使用以及安全形成可能的妨害或威胁,应予排除。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