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交给他人保管,发生事故车主需赔偿
作者:胡珍玉 发布时间:2013-12-09 浏览次数:293
2012年4月24日10时许,江某驾驶摩托车搭乘许某行驶时,与张某驾驶并搭乘原告李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某受伤。交警队认定,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原告李某和许某无责任。钱某系摩托车的车主,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江某没有取得驾驶证,故原告要求江某、钱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合计154 235.32元。
被告江某、钱某认为:钱某系肇事摩托车的车主,钱某将该摩托车及车钥匙寄放在江某家中,江某未经钱某允许私自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江某原意承担赔偿责任,钱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将摩托车和钥匙存放于他人处,他人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车主应否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钱某作为肇事摩托车的车主,在明知江某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及车钥匙存放于江某处,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放任态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情况,钱某应承担20%的责任,江某应承担80%的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2070.19元,不足部分,由钱某和钱某根据各自的过错,江某赔偿原告24267.28元(占80%),由钱某赔偿原告6066.82元(占20%)。
判决后,钱某后悔不已,表示服从法院判决,并称没有想到将摩托车寄放他人家中却引来横祸导致破财,今后将妥善保管摩托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