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坑槽未修缮致人受伤 建管部门被判赔偿
作者:欧平 发布时间:2013-12-09 浏览次数:232
骑摩托车回家,与工程作业车交会驶入路面坑槽,小何倒地受伤昏迷不醒。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建管部门对该路段因疏于养护和维修被判赔偿40余万元。
2010年9月,小何骑摩托车回家,行至该市虹祺路时与
赵某驾驶的工程作业车会车,交会后车辆驶入路面坑槽,致使摩托车失控侧翻,小何倒地受伤。该路段由建管部门养护和维修。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何未取得驾驶证即驾车上路存在过错,工程作业车超载也疏于观察存在一定过错,建管部门对该路段存在坑槽疏于修缮和养护亦存在过错,综合各方过错情况,由三方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因小何伤势严重,构成一级伤残,各项损失达到100多万元,建管部门与工程作业车所属公司各赔偿近40万元。 宣判后,建管部门表示服判,并积极履行判决义务,并承诺以后做好养护修缮工作,杜绝类似悲剧发生。
法官说法: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