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跳单”,被房产中介告上法庭
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2-09 浏览次数:238
房屋交易中,因买卖双方的信息缺失,往往需要中介公司牵线搭桥。但对无形中增加的交易成本(中介费),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负担。天宁区的一家房产信息服务公司当了回红娘,眼看买卖双方将成好事,却被跳了单,在另一公司居间下成交。近日,天宁法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买房人林某在已支付另一公司2万元中介费的情况下,支付房产信息服务公司中介费2.25万元。
2011年7月,市民林某在这家房产信息服务公司的介绍下,看中了城区一套商品房,并与房主张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由林某承担中介费2.25万元,产权过户时付一半,房屋交付时付清另一半,房产信息服务公司加盖了公章。林某已婚,可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林某因未带结婚证,最终未能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6月,在我市另一家房产代理公司的居间下,林某及其家人与张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完成后,林某支付了2万元中介费。
今年7月,房产信息公司偶然得知了这一消息,认为自己被愚弄了,遂向天宁法院起诉。
天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信息服务公司的居间下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居间费用。林某虽在约定当天因缺少婚姻证明材料未能过户,但其于2012年6月在另一公司的居间下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并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可见其能够履行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怠于履行,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林某支付中介费2.25万元。最终,购买这套房子,林某支付了两家中介公司共4.25万元的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