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于2012611日上午乘坐扬州某汽车运输公司邵某驾驶的大客车前往上海,当该车途经328国道901.7KM处时被某市蒋某驾驶的东风大货车占道相撞,致大客车上旅客数人受伤,原告王某头部、胸部、肩部等多处损伤。当日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至同年1211日出院,共花去医药费2500元,出院时诊断的伤情为:颅骨骨折伴气胸、右侧肩胛骨骨折,出血性休克、头皮多处挫裂伤。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门诊随诊、住院期间由原告之妻、原告之妹等人护理。出院后原告继续在多家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2163.79元。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所受损伤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东风大货车驾驶员蒋某负全部责任,而扬州某汽车运输公司邵某不负责任。

 

20135月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扬州某运输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14800元。

 

被告扬州某运输公司认为,原告乘坐本单位客车受伤事实,但本单位并非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原告应向肇事车辆车主索赔,经公安交警认定我单位无过错,不负赔偿责任。

 

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扬州某运输公司对原告乘坐本单位客车受伤的事实无异议。原、被告双方的客运合同就已经实际履行,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未能履行其将乘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导致了原告身体受伤,既属违约行为,也是侵权之举。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时,权利人有权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被告认为自己无责任,原告应向肇事车主索赔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不予支持。据此,邗江法院判决被告扬州某运输公司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合计193438.8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