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作坊式的生产经营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过程中,由于从业人员分工不明确,出具收货凭证时代签对方姓名出具收货凭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产生纠纷,对方可能会以签名非自己所签为由否认收货,供货者就有口说不清了。最近市区的李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一气之下将收货方曹某、黄某夫妻俩告上法庭。

 

账目签名不是同一人

 

李先生做铝棒铝管生意的,李某平时供货给曹某、黄某夫妇,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不过平时与曹某的业务往来,李先生自制了一本往来账。在这本帐上写有,分别记着曹某某年某月某日所欠的供货款数目,分别为207449.44元、45006.48元、40019.60元,其中前两次的签名为曹某,第三次签名为“黄”。此后,曹某通过银行和邮政分三次归还了货款94900元。

 

可近日,李某突然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给付所欠的上述三项加工款。

 

存款凭证验出签名者

 

邗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曹某提供了存款凭证13张,证明他已经给了李某货款。同时曹某否认往来账及出库单上的签名是由他自己所签,李某认为是黄某所签,但黄某也对此也表示否认。李某于是申请对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从银行调取了曹某的存款凭证作为鉴定样本。在黄某刻意书写材料作为鉴定样本的情况下,邗江法院又从银行调取了存款凭证作为鉴定样本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往来账帐难以判断往来帐及出库单上的签名是由黄某所写,但往来帐上的“曹某”的签名与部分存款凭证上的签名是一人所书写。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的存款凭证上的签名与往来帐及出库单上的“曹某”签名是同一人所写,因此可以肯定,向李某汇付货款、收货、往来账上签名的是同一个人。曹某既然持有这些汇款凭证,说明不是他本人汇款就是委托其他人办理的。所以,给付往来账上载明的欠款以及所收货款的责任,也应该由曹某承担。

 

李某讨回两项货款

 

法院认为,曹某签名的所欠货款207449.44元和45006.4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归还;但同年3740019.60元的货物,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是曹某所收,不支持由曹某给付。因此,除去已给付的94900元,曹某还应偿付李某货款157555.92元。

 

最终,邗江法院一审判决,曹某偿付李某货款157555.92元,同时驳回了李某要求曹某、黄某给付40019.6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黄某、曹某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因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法院最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在家庭作坊式的生产经营中,从业人员的职能、权限没有明确的划分,代打收条、欠条的情况非常普遍。债权凭证持有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办事,买卖合同、收条等等都应该具备,并且保留证据,以免最后发生纠纷,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