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座老屋两门牌,产权归属起争议
作者:葛建芬 发布时间:2013-12-09 浏览次数:237
嘉泽镇的老林有件事很心烦:离婚两年的儿媳陈某一直离婚不离家,双方仍然在一个大门进出,低头不见抬头见,原有的矛盾更加激化,弄得整日鸡犬不宁。今年8月老林夫妇俩起诉到武进法院邹区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属其夫妻所有,被告陈某则认为所居住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要求分家析产。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各执一词好不热闹。经过法官认真细致的庭审后查明,陈某与老林之子小林于1985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与老林夫妇同住。1985年6月老林对原有平房申请原地翻建为两间两层楼房,翻建申请呈批表上载明家庭居住人员包括陈某。1989年3月,该两间两层楼房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均登记在老林名下。陈某夫妻自该两间两层楼房建成后一直居住在东首一间内,1992年11月从老林户口迁出重新立户,1998年公安部门根据户籍对这座房屋设了两个门牌号,陈某家为15号,老林家为16号。2011年陈某夫妻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陈某要求与小林分割门牌号为15号的这一间两层房屋的财产,小林则认为这房屋产权人为其父,因而无法分割。法庭审理后认为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所争房屋涉及第三人老林的权益,故在房屋未进行析产分割之前,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结合实际情况,上述所争房屋仍应维持原有的使用状态。因此陈某虽然已经与小林离婚,但一直居住在原处。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官认定,这座有两个门牌的两间两层楼房虽然登记在老林名下,但是在陈某婚后翻建,且陈某还提供了房屋翻建时所支付的部分款项,故应认定陈某是共有人之一。事实查清了,问题怎么解决呢?陈某年近半百,除了现有住所别无他处可以安身;小林因不愿与前妻共处一室,在离婚后一直外出租房居住;老林夫妇年老体弱,因小林有家归不得而经常与陈某吵闹,导致健康每况愈下。主审法官在审理中意识到原被告矛盾深埋,在一座房子里居住确实难以为继,所以在案件审理中先后数次上门做工作,因双方矛盾一时无法调和,法官除了请村委和司法所联合处理外,还请来了陈某一向倚重的娘家哥哥,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老林最初坚持认为房产证上自己是所有人,所以房子陈某根本没有份额,强烈要求陈某无条件搬离。但在法官不厌其烦耐心的法律释明下,他终于认识到房屋产权并不能只看房产登记。在法官第三次组织调解时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对陈某在此两间两层楼房中享有的份额作价20余万元,近日老林一次性支付给陈某,陈某也已从搬出另寻住处。
一起矛盾突出且易激化的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终于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双方都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