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先后被两车撞伤,侵权人如何承担责任?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3-12-09 浏览次数:217
2013年7月6日19时50分许,陈某驾驶小客车沿公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与前面同方向行驶的周某手摇残疾车相撞,致周某摔倒,两车受损。19时55分许,李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同路段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至事发路段,不慎又撞上已发生交通事故躺在路面上的周某。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一起交通事故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交通事故李某负全部责任,周某不负责任。
2013年11月,周某作为原告诉至本院,要求陈某、袁某、人民保险公司先在两个交强险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大地保险公司、陈某、李某承担责任,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910973.62元。
经查周某受伤后一直住院治疗,周某先后已用去医疗费244853.32元。司法鉴定中心对周金海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周某目前情况构成二级伤残,周某构成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护理,周某长期需要营养支持。陈某驾驶的小客车属袁某所有的,双方系借用关系,陈某具备相应驾驶资质;该小客车未投保交强险,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李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系其本人所有,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周某驾驶的手摇残疾车属非机动车。
金坛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周某因两起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袁某作为小客车的所有人,其有法定义务为该小客车投保交强险,由于其未为该小客车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袁某与车辆驾驶人陈某也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各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但本案根据第一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陈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周某自行承担20%。根据第二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第二起交通事故系基于第一起交通事故才发生的,对于周某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自行承担的20%责任,不应再由在第二起事故中的李某承担,李某仅对陈某承担的80%责任负全部责任。诉讼中,周某主张陈某和李某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周某的损害后果是陈某、李某二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根据医院诊断的伤情,并不能充分认定其每个人的侵害行为都足以造成周某的全部损害后果。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综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等证据,确实难以区分上述二人各自给周某造成的损害后果。故对于周某超出两个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陈某和李某各自承担40%的赔偿责任。周某要求陈某和李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采纳。据此,法庭在审核原告的损失后,作出如下判决: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周某损失人民币173660元;二、陈某、袁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周某损失人民币53669.3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三、李某赔偿周某损失人民币193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