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铜山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因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郑某、耿某双双获刑。

 

经审理查明:200979,徐州甲建材有限公司购买盐城市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烘干系统(含沸腾炉、收尘器等)并由后者的技术员耿某负责指导、监督该烘干系统的建造。2009105,被告人郑某在无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徐州甲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建该公司沸腾炉的建造工程,并与当日开始施工。20091017,由于施工所需的水砂不够,只在沸腾炉拱顶一面放置了水砂,致使拱顶受力不均。在200910189许,被告人郑某、耿某指挥工人拆除穹顶模具,并组织工人搭建脚手架准备继续施工时,因沸腾炉拱顶受力不均,发生坍塌,致工人两名工人被埋压并当场死亡;另有两名工人受伤。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耿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后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耿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