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  纵观众多的刑事案件,许多人是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了不理智的行为,结果是伤害了别人,同时也给自己的人生履历抹上了一笔无法消除的黑色。近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的纠纷中,被告人仅仅因别人用手指了一下自己而冲动出手致人轻伤,自己因此被判刑。。

 

20098月某日,张某与朱某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朱某约上好友崔某一起来到张某的砂石场。在交涉中,因张某用手指着自己大声说话,显出不耐烦的样子,崔某于是认为这是崔某对自己的极大不尊重,挥手对准张某的左脸就是一巴掌,致张某左耳出血。经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程度属轻伤。事后,崔某也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崔某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李恒祥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崔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崔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