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结婚需要购了一套房屋准备用作婚房,可眼看着婚期一天天临近,卖房者王某却突然变卦,拒绝交房,这让原本沉浸在喜悦中的李某烦恼不已,于是将王某告上了法庭。日前,该案在宜兴法院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已圆满解决。

 

李某筹备结婚,于是准备买套婚房。经过中介公司介绍,李某看中了王某位于宜兴市的一处拆迁安置房,于2009827和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了房屋买卖的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及房屋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支付了定金及购房款,满心欢喜地等待着交房那一天。谁知,就在短短的几天内,房价大幅上涨,王某觉得卖房的价格太低吃了亏,意欲毁约,拒绝交房。李某当然不同意,在多次和王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遂将对方诉至法庭。

 

庭审中,李某与王某针锋相对,各执一词。原告李某诉称,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相对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财物,王某应无条件交付房屋。而被告王某的理由是,协议约定的房屋为农村拆迁房,此类房屋不能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其无需交付房屋。

 

在了解基本情况之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目前法律法规对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买卖尚没有明确规定,而一纸判决也不能真正解决双方矛盾,同时也考虑到李某如果现在再行购买一套地段和面积差不多的房屋,需要多支付10多万元,这对一个上班族来说,损失确实较大。于是多次分开找李某和王某做思想工作,说明利弊关系。在双方态度均松动后,组织双方坐到一起,希望双方站在对方角度上考虑问题。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王某向李某退还房屋定金及房款,同时补偿李某损失4万元。王某当庭就兑付了上述款项,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