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辞职有依据 违法除名需更正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0-06-17 浏览次数:530
递交辞呈不被理睬,一个月后却被原单位以擅自离职并且连续旷工为由被原单位除名。当事人不服,诉至法院讨要说法。
王某系某公司业务员,是合同制职工,其于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3个月,没有辞职流动等限制约定。
法院受理后,迅速查明案情,并传组织原被告调解。向被告某公司讲明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某于
递交辞呈不被理睬,一个月后却被原单位以擅自离职并且连续旷工为由被原单位除名。当事人不服,诉至法院讨要说法。
王某系某公司业务员,是合同制职工,其于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3个月,没有辞职流动等限制约定。
法院受理后,迅速查明案情,并传组织原被告调解。向被告某公司讲明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