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辞呈不被理睬,一个月后却被原单位以擅自离职并且连续旷工为由被原单位除名。当事人不服,诉至法院讨要说法。612,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调撤了该起劳动争议案,被告撤销对王某的除名决定,原告撤诉。

 

王某系某公司业务员,是合同制职工,其于20073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3个月,没有辞职流动等限制约定。200943,合同期未满,但王某有了更好的去处,就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但公司没有同意,200955,王某不辞而别,再也不来公司上班了。王某所在公司于200968以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并且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为理由,对王某作出除名处理,并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得知自己被除名后,对公司的处理不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以超出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后王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迅速查明案情,并传组织原被告调解。向被告某公司讲明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王某于200943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并于200955离开公司,从其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到其离开公司已经超过了《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限期的规定时间,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于200943向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后30天后,即从200953日起王某已不再是该公司的职工,该公司无权对王某作出除名的处理决定。经过详细讲法析理,被告明白自己的错误做法,表示将撤销对王某的除名决定。原告看被告态度诚恳,且愿意为其更正,自愿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