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依法受保护 擅自耕种须要停止侵害
作者:朱焕东 发布时间:2010-06-17 浏览次数:488
陈某勤勤恳恳耕种十三载,金融危机袭来,七亩土地引起返乡同村村民眼红,方某擅自耕种陈某田地,引发纠纷。日前,启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方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陈某位于启东市某村7.01亩承包地中1.6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
1997年,陈某耕种了本村集体土地7.01亩,次年就取得了启东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权证中明某村7.01亩土地为陈某的承包地,该地此后一直由陈某耕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大批出外打工村民返乡,部分同组村民认为陈某所耕种的该7.01亩土地为以前划分承包地时的余田,便对陈某的该7.01亩承包地要求重新进行划分,方某便取得了其中的1.6亩土地。此后方某即在该地上进行了耕种。陈某万般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方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自1997年起即已耕种讼争的土地,1998年1月取得了启东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而依法享有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擅自耕种原告的承包经营地,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