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人性化执行的民生课题
作者:尹伟伟 李敏嘉 发布时间:2010-06-17 浏览次数:284
“谢谢法官,您辛苦了!我回老家了,您多保重!”晚上七点的火车站台上,申请执行人周某向陪伴了他一整天的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的执行局法官李敏嘉依依告别。
原来,周某的妻子在锡打工期间,因让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罗某为其接生导致母婴双双死亡。法院依法判决罗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周某等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7.7万余元。执行程序启动后,承办法官李敏嘉及时委托罗某户籍所在地法院查处其老家财产,同时迅速向无锡各银行、车管所、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罗某的财产线索。但发现其无财产可供执行。加之罗某正在服刑,执行陷入僵局。被害人家属周某因拿不到执行款,迟迟不肯将被害人的遗体进行火化。
2010年2月,周某带着一群亲属又来到了法院。执行法官一边采取措施,做好周某等人的稳控工作,一边专门向区政法委报告,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区政法委审批同意就此案发放救助金3万元,然而因被害人遗体自2009年5月案发后一直停放在无锡市殡仪馆,光遗体的保管费就达4万余元。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经济状况特别困难,李法官主动与殡仪馆进行了多次协商,最终殡仪馆免除了大部分费用,仅收取2500元。周某亲眼看到法院执行法官为自己的事情尽心尽力处理,终于同意将已存放了一年的被害人遗体进行火化。火化当天,李法官一直陪同周某,为其买好中饭,陪他前往殡仪馆处理丧葬事宜,甚至帮他买好了回家的火车票并亲自把他送到车站。诸多的细节让曾经闹事的周某信服、感动地留下了热泪。
近几年来,滨湖法院克服困难、调整工作方法执结了一大批“骨头案”,但执行难问题仍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尤为困难。其原因主要是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在监狱服刑,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