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伪造驾驶证租车后交通肇事致两人死亡的被告叶某某,负案在逃。日前,经宿迁市宿豫区法院一审判决叶某某赔偿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06827元,同时被告汽车租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宿迁中院维持原判决。

 

2009120,一个自称叫杨某某的人到张家港市富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轿车回家过春节。租赁公司与之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于2009年农历初八还车,租金200元一天,预收3300元押金。在租车时,自称杨某某的人出示伪造的杨某某驾驶证,签订的合同上注明号码是杨某某的驾驶证号。租车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审查租车人的身份证件。12718时许,本案被告叶某某驾驶租来的苏EG0243号轿车沿宿泗线从西向东行驶,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当逃逸至宿泗线19K+700M处时,与被害人朱善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和张伯松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朱善艮当场死亡、张伯松受伤后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叶某某弃车逃逸。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叶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造成第二次事故后弃车逃逸。据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叶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责任限额部分,因叶某某负事故全责,由直接侵权人叶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案另一被告富都租赁公司作为汽车的出租人,明知或应知承租人没有驾驶资格,未尽谨慎的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富都租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法院应追加案外人杨某某为本案当事人,被告叶某某未归案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案件事实,系程序错误。法律法规对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无强制性规定,租车公司的过错与交通肇事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属于存在高度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应当由具体专业驾驶技能的人员驾驶,车辆保有人在向他人租借车辆时,应认真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专业驾驶技能。作为营业性企业,富都租赁公司在向他人出租汽车的过程中更应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由于审查不严而使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租驾汽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对于受害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富都租赁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