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当中介,在分包工程中收取10万元介绍费611日上午,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市政工程总公司工程师欧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2002717,南京隆仁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江扬大桥东接线工程后,被告人欧某与同事曹某、袁某、周某(均已判刑)共同商议,利用周某任江扬大桥东接线道路建设指挥部成员,负责东接线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和相关工作协调的职务便利当中介,介绍南京隆仁建设有限公司将其中标的江扬大桥东接线路段工程分包给齐某的扬州市广陵区通达路桥工程处包干施工,并按约定收取了齐某分包工程介绍费”40万元人民币,欧某从中分得介绍费”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欧某与周某等4人共同计议,利用周某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且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均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