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在通州所犯盗窃罪,被告人许某某本以为已瞒天过海,逃避了刑罚,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67,被告人许某某被从监狱里押回,接受通州法院审判,连同前罪数罚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956日夜,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从江苏省苏州市驾车来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街道,乘他人熟睡之机,采用插片开门、翻窗等手法,进入该镇居民家中实施盗窃作案,共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及台式电脑1台、液晶电视机2台(合计价值人民币8977.5元),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0977.5元。

 

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18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61220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1118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在吴中区人民法院审判期间,隐瞒了上述盗窃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