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春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91023中午,袁某为达到争夺市场的目的,阻止江某到启东市塘芦港收螃蟹,便指使他人(另案处理)殴打江某。袁某等人携带砍刀分乘二辆轿车前往塘芦港。袁某授意一组人前往接应并安排另一组人在路口拦截。当日14时许,袁某等人在塘芦港新闸往北第一个路口处,将驾车行驶至此的江某拦下,并用砍刀、石块、砖块等对江某驾驶的轿车进行砍砸,致该车受损,后江某驾车逃脱。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3590元。经其供述,2008年底至20091021,袁某共四次无故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春辉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