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夫妻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因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刑罚。

 

2007920夜,二被告人伙同他人携带大力钳、钢锯、石刀、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至宿迁市宿城区龙河镇挑沟村某小组,盗割正在使用的200HAY0.5规格通信电缆20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108元;盗割正在使用的200HAY0.4规格通信电缆120,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42元。

 

2007927夜,二被告人又伙同他人携带大力钳、钢锯、石刀、尼龙绳等作案工具,至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杨元村某小组,盗割两根正在使用的200HAY0.5规格通信电缆共计260。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15740.4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41123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又伙同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200969二被告人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认为,二人与他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由于二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