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 法院明察秋毫妥善执行
作者:伞波仁 发布时间:2010-06-13 浏览次数:476
为了成为某酒吧的股东,
50万买个股东做,钱给了老板换人了
后来,
案件经过调解,酒吧的新老板李某,承诺2009年9月4前给付
新老板“慷慨”认账,原是缓兵之计
虽然承诺给钱,可实际上,李某并为履性自己的承诺。因酒吧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查明,酒吧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因犯罪已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酒吧经营场所系租赁且酒吧已经停止经营,也无银行存款,审理期间保全的酒吧的动产无经济价值,案件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原来李某答应偿还50万元,不过是缓兵之计,实际上已经知道酒吧账上已经没有钱了。
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法官在查询酒吧工商登记档案时发现,依据酒吧的章程,李某应该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投资主体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追加其投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执行法官为防止李某再次转移、隐匿财产,果断对李某的银行存款等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并通知李某到法院处理该案。
27.5万元,债权人和新老板都心服
法院向李某释明,如果李某不主动妥善处理该纠纷,法院将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1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而且可能还会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李某见自己通过抽逃出资,打算另起炉灶逃避债务的事情败露,主动和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也知道自己出资时不够谨慎,未做详细的市场调研,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表示愿意与李某商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