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成为某酒吧的股东,女士给某酒吧的法定代表人的账户里打了50万元,可在她还没有享受到股东的权利的时候,却发现,酒吧已经换了老板。为了拿回50万元,女士将酒吧告了,新老板能否为旧老板买单呢?近日,广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

 

50万买个股东做,钱给了老板换人了

 

20081124,王女士与扬州一酒吧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王女士出资50万元入股该酒吧。1126,王女士将50万元付至张某个人账户上。正当王女士期待着成了酒吧股东后,可以从酒吧的收益中,取得可观收益时,却了解到,2008125的时候,原来的酒吧老板张某,已经将酒吧的全部股权出让给新的法定代表人李某。

 

后来,女士了解到,自己的50万元,张某并没有用在酒吧上,而是自己挥霍掉了。不过,既然当初自己的钱是打给酒吧的(张某原来是酒吧的法人代表,张某按照协议接收女士转帐的行为,可认定为职务行为),为了要回自己的50万元,2009325女士诉至广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酒吧返还其出资的50万元。

 

案件经过调解,酒吧的新老板李某,承诺200994前给付女士50万元及相关的费用。

 

新老板“慷慨”认账,原是缓兵之计

 

虽然承诺给钱,可实际上,李某并为履性自己的承诺。因酒吧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查明,酒吧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因犯罪已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酒吧经营场所系租赁且酒吧已经停止经营,也无银行存款,审理期间保全的酒吧的动产无经济价值,案件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原来李某答应偿还50万元,不过是缓兵之计,实际上已经知道酒吧账上已经没有钱了。

 

但执行法官并未放弃,法官在查询酒吧工商登记档案时发现,依据酒吧的章程,李某应该在20081215出资100万元。法官旋即赶到酒吧的开户银行,调取了酒吧的全部存款帐户明细账及相关的会计凭证。存款帐户明细账反映,2008125李某将100万元打入酒吧帐户,但7天后该100万元以酬劳费的名义又转至李某的个人帐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投资主体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追加其投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执行法官为防止李某再次转移、隐匿财产,果断对李某的银行存款等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并通知李某到法院处理该案。

 

27.5万元,债权人和新老板都心服

 

法院向李某释明,如果李某不主动妥善处理该纠纷,法院将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1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而且可能还会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李某见自己通过抽逃出资,打算另起炉灶逃避债务的事情败露,主动和申请执行人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也知道自己出资时不够谨慎,未做详细的市场调研,轻信他人的花言巧语,表示愿意与李某商洽。

 

2010518,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与李某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一次性给付了申请执行人27.5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