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平江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刘金龙合同诈骗一案中首次引入量刑答辩程序,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对被告人刘金龙犯有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展开辩论,分别提出建议处刑的幅度及具体理由。

 

20081230,被告人刘金龙通过向被害人杜全杰出示伪造的吴江市鹰翔纺织集团公司与苏州太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拆房承包合同,以将苏州太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吴江市鹰翔纺织集团公司的拆房工程进行转包为由骗取被害人杜全杰的信任,以收取工程预付款名义骗取被害人杜全杰人民币115万元,后逃匿。2009128,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南浔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刘金龙抓获归案。赃款115万元均已被挥霍,案发后未追回。

 

该案庭审中,被告人刘金龙及其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后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围绕被告人刘金龙的量刑问题展开辩论。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刘金龙合同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且被告人刘金龙在案发后挥霍赃款,被害人的损失未能挽回,根据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后果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金龙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刘金龙系初犯,此次犯罪因赌博欠下高利贷,其为急于偿还高利贷且在洽谈项目未果的情况下才产生犯罪故意;被告人刘金龙实施犯罪时并未隐瞒真实身份,应同隐瞒身份不易查处的诈骗犯罪有所区分,建议对其判处十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议庭根据本案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节并结合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经合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金龙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后,控、辩双方对该判决结果均表示认可,未抗诉、上诉。

 

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重要内容,该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亦积极探索量刑规范化建设。20105月,平江区公、检、法机关出台了《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量刑答辩程序等作了规范,法院即以该《意见》的实施为契机在刑事审判中引入量刑答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