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4日凌晨,一家水疗会所内依然灯火通明。大堂时钟敲过四点,几声凄厉的叫喊划破宁静。二楼一间客房的门被打开,一名女子紧捂着左脸跑下楼来。距离她身后两米左右的飘窗旁,一名男子身子一闪径直掉了下去。没隔多久,警车呼啸而至。

阿静(均为化名)是会所的按摩师,她惊魂未定地向楼下当班经理哭诉说有客人要强奸,她拼命反抗,结果挨了打,脸上斑驳的血迹在灯光下格外刺眼。此时,会所南边墙角下的男子阿文感觉到酒劲过去,几番努力试图站起来,却一动不能动。

时隔两年,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阿文提起公诉。2018年5月29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宣判,被告人阿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仅有被害人陈述,客观证据不足

自案发后第二日起,阿文就因涉嫌强奸犯罪一直被监视居住。之后多次接受讯问的过程中,他始终否认强奸,只承认自己因与其发生纠纷而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在离开犯罪现场过程中,他从二楼跳下,伤情很严重。”据承办人介绍,因为左踝部及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阿文分别于2016年6月14日、2018年1月16日接受了两次手术。

庭审时,被告人阿文供述:“我当时喝醉酒,在房间里睡着了,醒过来就看到被害人在给我按摩,我说不需要,她就问我要2000元,我不给,她就大喊大叫说强奸,我挥手打到了她的眼睛。”他表示,当时本想从房间走出来,结果以为窗户是门,就掉了下去。对于打伤被害人的行为,被告人当庭认罪,但依然坚持:“我只是打了她,没有强奸”。经鉴定,被害人阿静左眼部受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检察机关认为,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第一时间向会所同事哭诉受到被告人殴打,还陈述被告人欲对其实施强奸的事实。而被告人从一开始交代什么都不知道,到最后仅承认殴打被害人,而且殴打的理由竟然是说被害人强迫他接受按摩,显然不符常理。

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文犯强奸罪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程序上公正,实体处理不枉不纵

“现有证据中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虽然证人证言中也有被告人想强奸被害人的内容,但都是事后听被害人的转述,属传来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

承办人补充表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犯罪现场并没有提取到与强奸罪相关联的体液、毛发等直接证据,也未发现二人体表有否抓伤、摁伤的线索。另外,现场监控录像也不能反映房间内的情形,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文犯强奸罪在现有证据条件下,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阿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又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现有证据可认为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伤害被害人人体要害部位,亦应酌情从重处罚,遂综合考量各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在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并待其得到充分治疗符合收押条件后才实施逮捕。”承办人指出,在随后对被告人具体量刑时,也并未迁就于其伤情,而是严格按照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判处实刑,做到程序上公正,实体处理上不枉不纵。同时,在定罪量刑方面也充分体现审判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以及人民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法律精神,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据此,一审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阿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被害人也未提出异议,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连线法官】本案较好体现了刑法谦抑性原则

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又称谦抑性理念,是指国家刑罚权的运用要注意克制。刑法理论上把这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指刑事立法的谦抑;二是指刑事司法的谦抑。前者是指立法在规定犯罪和配置刑罚时要注意克制,防止刑罚打击面过宽和法定刑过重;后者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要注意克制,防止定罪量刑过度或过分。

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不要反应过度,不得超过公正报应、有效预防和必要矫正所需要的限度。承办人表示,在本案的审理中,对当庭审查明的事实在轻罪(故意伤害罪)和重罪(强奸罪)之间存在疑问时,依据现有证据选择了轻罪,但对被告人量刑时并未一味迁就,被告人虽作了赔偿并得到了谅解,且腿部受伤后仍未完全恢复,但仍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手段及后果,对其逮捕并判处实刑,体现的正是谦抑性原则中倡导的公正报应、有效预防和必要矫正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