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但如果居间行为未成功,居间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及居间报酬可以要求支付么?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了一起居间合同未成功的典型案例。

2019年8月13日,王某与A公司(居间方)签订《委托购房意向书》一份,约定王某委托原告购买某小区一处房屋,面积约100平方米,简装,价格为89万;买卖双方在意向书上签字,即视为居间成功,买卖双方应按照约定向居间方支付佣金13350元,解除买卖合同关系的,则佣金应当由买卖双方共同向居间方支付;如未依约支付佣金导致居间方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居间方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该购房意向书中手写部分约定了买方承担交易过程中所有费用,买方首付40万元,其余银行贷款,此房屋不满二年等。双方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意向书下方载明:“卖方同意以本合同约定之价格及条件出售房屋,且卖方确定已收受买方之定金人民币10000元整,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之约束”。2019年8月13日,卖方房主在卖方签字确认一栏签名,并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后王某反悔并拒绝购买案涉房屋。该居间公司要求王某支付居间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居间方,为王某购买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居间是否成功的判断依据应是买房人王某与卖房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王某与A公司、卖房人签订的《委托购房意向书》性质为预约,其后,买卖双方未能订立本约建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A公司作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委托购房意向书》系A公司提供,其中约定的“买卖双方在意向书上签字,即视为居间成功”,系免除A公司应负担的主要义务并加重买卖双方责任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且该条款内容与王某委托A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最终目的不一致。故A公司未促成买卖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请求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委托购房意向书》约定,违约方承担居间费用,本案中,王某在签订预约合同后反悔,拒绝继续签订买卖合同,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故该费用应由其负担。根据A公司实际提供的居间服务及所实际支出的费用,酌定数额为1500元。对于A公司所诉请的律师代理费,参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及代理合同约定,确定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