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宣判首例和尚醉驾案
作者:金连涛 钱思雯 发布时间:2012-06-13 浏览次数:365
近日,常熟法院审理并宣判了慧某(和尚法号)醉驾案件,慧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慧某系常熟某寺院的监院,据其讲,事发当日其驾驶轿车从常熟市水木年华浴场出发至王梓楼酒驾赴宴,席间其和几个和尚及其他人员喝了白酒。酒席结束后,慧某打算找宾馆住宿,便酒后驾车沿着闽江路行驶,其行驶至泰山路口处时,感觉对面车子的车灯晃了其眼镜,便下意识的向右打了把方向,车辆撞击停放在北侧非机动车道内一辆轿车的左后侧,该辆轿车的车头又撞击了停在前面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慧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5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案发后,被告人慧某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