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跌伤残 装修安全要牢记
作者:张家港人民法院 刘斌 发布时间:2017-11-29 浏览次数:467
陈某乡下房屋拆迁取得位于某小区小高层九楼的拆迁安置房后打算装修,经与同村做装修的王某商量,陈某将装修工程包给王某设计、施工。两人达成合意后需请设计师邢某到房屋内现场察看、测量,以便做装修设计。该房屋位于九楼顶楼,上有阁楼可通过户内顶部预留的楼梯孔洞出入。2015年3月某日,三人通过陈某搭靠在该房屋内楼梯孔洞的简易木梯上阁楼丈量查看后,王某在关阁楼阳台门过程中,因没有站稳,从楼梯孔洞中摔下跌落到九楼室内受伤。王某即被送医院救治,用去医疗费十几万元,陈某垫付2万元。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三级残疾。王某认为其受陈某雇佣装修受伤,起诉张家港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经过,可以认定陈某雇佣王某为其装修房屋,陈某与王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事发当天三人为装修而丈量查看房屋,作为承揽方的王某因自己疏忽大意,未充分注意周围环境和自身安全,没有站稳跌下受伤,其本身存在主要过错。作为定作方的陈某,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出入阁楼,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选任、指示方面的过失。一审判决陈某赔偿王某损失的15%,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负。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约定乙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均属于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归责原则不同,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承揽合同则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作人对承揽人致人损害或致承揽人自身损害,仅在定作或者指示、选任有过失时,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选择未经工商登记的个人从事装修工作,且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出入阁楼,存在选任、指示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