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在民事案件中已被查封,当事人却无视法院强制措施,擅自将查封的财产转移。日前,虎丘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公司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据了解,这是虎丘法院首例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45岁的程某在苏州开了一家东山土特产商行,因经营不善,外欠债务达二千五百万元。由于一直清偿不了债务,吴中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于2011314日裁定冻结了程某的银行存款、查封了其两处房产及房屋内的红木家具和摆件,并依法办理了查封手续,张贴了封条。由于外债过多,其他债权人仍然一直在催着程某还钱。无奈之下,程某想着家里的红木家具能值不少钱,可以先转让变卖给债主,等生意做好资金周转过来了再赎回来,于是其便将红木家具和摆件上的法院封条揭掉,将其抵给债主。2011615日,债主汪某带着十几个人开着一辆集装箱大卡车来到程某家,将其家中的红木家具搬上卡车拖走了。经鉴定,上述被搬走的查封家具价值为五万余元。2012529日,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以程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非法处置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自愿认罪,遂从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按语: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依法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法官提醒人们要尊重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行为,切勿抱存侥幸心理。否则,在民事案件中的不当行为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