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某个体工商户因销售侵权产品被某文化公司起诉至太仓法院,要求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中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王某称,其早已将店铺转让给曹某某,并表示侵权商品系曹某某销售,原告应该起诉曹某某。原告则表示其购买侵权商品时,该商店中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中经营者仍为王某,因此王某为适格被告。  

法院认为:关于王某转张将店铺转让给案外人,其对侵权行为不知情的抗辩,并不影响其作为登记经营者责任的承担。在本案的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王某,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选择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某文化公司选择登记经营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法官提示:在店铺转让时,应及时注销原经营登记信息,并将转让协议保存好转让协议,如果侵权行为并非登记经营者所为,登记经营者作为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债务后,有权就超出自己应承担数额的部分向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