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货物“瑕疵”拒付款 陷入官司难举证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韩丹 王鸣燕 发布时间:2019-07-26 浏览次数:742
一年时间先后供货4次,每次都是照单签收,怎么结付货款时就以为产品有’瑕疵’,拒不付款了?”“你这制作的样品尺寸、外观都不合格,我后续工作无法开展,你不能提供合格产品,违约在先,货款我还怎么付?”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各执一词,卖方给货了,钱没要到;买方收货了,却不给钱。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16年11月,达利能源公司与东一公司签订《产品模具开发制作协议》,约定由达利能源公司根据东一公司的要求开发模具后制作电机外壳、内壳等零件。开发模具费用共计35万元。后东一公司向达利能源公司订货,但于2017年11月就终止业务往来。达利能源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东一公司追讨货款及开发模具费用。东一公司以产品存在瑕疵为由拒不付款,达利能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东一公司支付货款及开发模具费用共计43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东一公司辩称,委托原告加工电机外壳、内壳产品属实,2016年11月签订协议后,四次向原告下达订单制作样品,但原告制作的样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其后续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原告无法生产合格产品,已经构成了违约,无权主张不合格产品的货款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达利能源公司根据协议为被告东一公司进行模具开发,且在模具开发完成后,根据被告下达的采购订单,为被告生产电机外壳、内壳等零配件,并向被告进行了交付。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产品后在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名确认 ,并接受了原告开具的价税合计4.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且予以抵扣,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对原告交付的货物进行了验收且货物质量是合格的。同时,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货后、原告诉讼前曾向原告反馈过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被告所辩称的产品尺寸、外观不合格等问题,在验收时就可以发现,但并未就上述问题如何处理与原告进行磋商就接收,表明原告交付的产品不存在上述质量问题。因此,对于被告认为原告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东一公司支付原告达利能源公司价款4.8万元及违约金、模具开发费用35万元及利息。(文中公司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交易双方在为他人定作加工前,除了签订书面定做协议外,还需对报酬支付方式、时间进行详细说明,如生产量大,也可约定采用分阶段或分期付款,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入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