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人工资32万余元后,南通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实控人陈某通过拒接电话逃离启东等手段试图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该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控人陈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510月,陈某在启东市某工业园登记注册南通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戴某陈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主要业务为雇佣工人加工制造玻璃钢制品2018年起,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该公司无力全额支付工人工资,之后通过暂付工人部分工资的方式继续维持经营

20192陈某在未支付该公司工人2018年剩余部分20191月劳动报酬情况下逃离启东通过拒接电话拒绝回启等手段试图逃避支付劳动报酬201937经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仍拒不支付刘某等24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21020。20195月后陈某委托张某郑某支付其中21人部分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02876

南通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及陈某于201962向启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南通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陈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南通某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及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法院决定对其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