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引纠纷 判决后和解化矛盾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叶惠 陶敬渊 发布时间:2019-02-12 浏览次数:711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建房施工中因手续不规范而产生的纠纷。
姚某因农村宅基地建房需求,委托张老板为其建造房屋,双方书面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是26万元。2016年7月5日开工,当年年底完工。期间姚某陆续支付给张老板15万元建房费用,余下的11万姚某一直未支付,因此张老板将姚某起诉至法院。又因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工期、人工费有所增加,故张老板主张工程款总计20万元。
姚某到庭后表示,房屋建造完成后,他请专业人员初步进行了勘测,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才拒绝付款,并且提出反诉,主张20万元房屋维修费用及损失。
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房屋确实存在瑕疵,影响了房屋的观瞻和安全性。
审理中,张老板提供了大量送货单,但上面均无姚某的签章,仅能证明他人向张老板送货的事实,虽然张老板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增加了工程款,却无任何证据证明。因在双方第一次签订的建房合同中,明确载明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故对于张老板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法院支持了11万。
对于姚某反诉的20万元损失,其在申请对修复房屋的造价进行鉴定后,又未预交鉴定费用,导致鉴定不成,因此姚某无法说明20万元损失的合理构成,故法院驳回了其反诉诉请。
判决后,经协调,姚某向张老板支付了17万元工程款,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本案中,张老板所主张的施工中需要增加材料和投入,虽符合常理,其却没有任何证据可以佐证,导致其诉请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同样,姚某虽然主张修复房屋的损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院亦无法支持。法官提醒,当事人在合同往来时,应当尽量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涉及的相关标的、数量、价款、交付方式等重要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