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发展,养宠物狗早已成为一种风尚,然而规范意识的欠缺让公共场所不拴狗链的现象十分常见,当“爱自由”的宠物狗们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宠物的主人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近日,昆山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家住昆山的王女士骑着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在某路段时,被冲出的许先生牧羊犬所撞,造成王女士倒地脑部受伤。交警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先生作为牧羊犬的主人,未栓系牵引狗的过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前往医院产生了了医疗费用,医院出具了医事证明书,建议王女士休息三周。随后王女士联系许先生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许先生拒不支付赔偿金,于是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许先生承担赔偿费用5400余元。

 法院受理后查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脑部受伤,其有权要求事故责任者承担赔偿义务。对于王女士主张的损失及其所主张的赔偿费用,可由其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证实,应予认定,对于王女士主张的损失及其所主张的赔偿费用参照相应法律解释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重新计算,由许先生予以赔偿。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许先生承担对王女士100%的赔偿责任即2900余元。

法官提醒: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是基本民事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健康权等,均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广大市民朋友饲养宠物时要树立规范意识,当与自己的爱犬前往公共场合时一定要加以限制牵引,这既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爱犬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