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王女士到酒店就餐,一番推杯换盏后起身如厕,不料因地面有水渍而不慎滑倒,造成脚踝骨折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将酒店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12万元。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自身承担60%的责任,被告酒店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8万元。

2017年年底,王女士过生日,邀请好友至酒店聚餐。“她当晚穿的是黑色平底鞋,席间大概喝了一杯啤酒。”庭审时,王女士的朋友刘某陈述,就餐结束后,她们一起去了洗手间,“从洗手间出来往下走的地方有个台阶,她脚下一滑就从台阶上摔下来了。”刘某说,她看到地面上有水,因为自己穿着高跟鞋,也怕摔,便又叫了朋友过来一起搀扶王女士出去了。

“我从洗手间被搀扶出来的时候,酒店的一位工作人员还上前询问严不严重,是否需要去医院。”王女士在庭审时称,当时就感觉左脚有点疼,以为没什么大碍,便回家了。到第二天下午,疼痛越来越严重,这才就医,被诊断为左外踝骨折。后来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对于洗手间内这种地面随时可能存在水渍或湿滑的区域,应尽到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应及时清理地面,确保地面没有水渍,不存在湿滑的安全隐患。

承办人补充指出,即便被告确实在卫生间内张贴了小心台阶、小心地滑的警示标识,尽到了提示义务,也不能以此免除卫生间地面有水渍的过错。“故被告酒店未能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摔倒受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被告作为酒店,就餐人员众多,客观上难以避免地面上存在湿滑,也无法保证卫生间地面随时处于干爽状态,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应具有更高的注意安全的义务,尤其处于卫生间内,更应谨慎小心,应对地面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予以充分注意,但原告未能注意自身安全,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同时原告在被告酒店就餐时有一定的饮酒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自身的注意力和判断力,故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连线】

安全保障义务系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此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因经营者未尽此义务,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遭受损害,其自身亦存在过错的,可适当减轻经营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