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在小区工地做临时工受伤,由谁担责?近日,常熟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王贵年逾七十,在宏元工程公司负责的某小区工地做临时工,双方约定酬劳每天160元。2019年9月,因施工现场未提供安全防范措施,王贵踩入无盖窨井受伤,送医治疗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王贵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宏元工程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1万元。

被告宏元工程公司辩称,工地窨井为案外人翔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挖掘,且该公司未作安全处理,应被追加为被告并承担责任;原告王贵自身存在未尽注意勤勉之责,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施工处距离窨井两米左右,其明知该工地有多处窨井,白天工作时间视线良好,正常走动不会跌落窨井。另根据原告王贵就诊记录,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被告并不知情,无法排除其在事发时身体不适。

经查,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小工工作,每天160元报酬,主要从事施工现场倒砖头工作。另查明,工地区域北面有多处窨井,部分有盖、部分无盖,事发地在工地区域东面,且事发时系原告第一天在该区域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现场窨井的危险性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的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对于原告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安全大于天,责任重如山。在雇佣关系下的施工过程中,雇佣方应尽到安全保护和提示义务,受雇方应谨慎注意、保护自我,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