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小明通过网上聊天与江苏南通市女青年尤某某相识,并利用“裸聊”截图,取得了尤某某裸照。后黄小明向被告人张红雷提议利用尤某某裸照迫使其给钱,得到张红雷同意。20101月,黄小明告诉尤某某:因将其裸照存在电脑,而被一当警察的朋友发现,现公安机关将要对其处罚,应尽快交罚款平息事件。13017许,尤某某瞒着家人带15000元现金到沭阳县。黄小明得知后,指使张红雷冒充警察私下与尤某某单独见面,收下尤某某交给的15000元。同年23,被告人张红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还赃款15000元。

 

对本案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小明、张红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出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特征,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小明、张红雷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小明、张红雷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应定为招摇撞骗罪,且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从重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两罪侵犯的客体(或法益)均为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等其他本权),区别在于客观要件。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是行为人以其掌握的、足以给他人名誉、自由甚至生命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他人隐私,威胁他人,使他人产生惧怕心理,被迫交出财物,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他人从中得到的“利益”是行为人不暴露他人隐私而让他人得到“保护”,行为人一般无需虚构事实。诈骗罪的行为特征是必须虚构事实,使他人产生误认为可以得到某种利益而自愿交出财物,他人不会产生被迫感。

 

本案中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惧怕心理,但被害人产生的惧怕是缘由被告人虚构的“裸照被当警察的朋友发现”这一事实,从而使被害人误认为将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而自愿交出财物以达到不受司法机关严厉处罚,并保全名誉的目的。被告人行为符合诈骗犯罪客观要件特征。

 

2、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两罪侵犯的客体及主、客观要件均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主观上不以骗取财物为主要目的,客观表现为在一定的地域或人群范围内公然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使他人受骗,骗取对象一般不特定,往往随机选择,且一般骗取过程时间较长。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目的显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骗取对象特定。被告人张红雷在被告人黄小明指使下虽然冒充了警察,但其主观上并无“招摇”之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公然冒充”,只是私下单独与受害人见面,且骗取时间很短,其行为是被告人黄小明诈骗犯罪的延续和组成部分,两被告人共同侵犯的客体是公民财产,共同犯诈骗罪。